如何安全拿到美国绿卡

 

Norman Zhen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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EB-5投资移民法案的条款比较分散,一部分内容写入国籍法。其他部分是行政法规,还有移民局所做出的判例Precedential Decisions,当然这些法律法规比较零星,对于没有从业背景的投资人来说比较难看懂。另外还有一份在2013年5月发布 的美国移民局EB-5政策备忘录。

2013年由美国移民局公布的EB-5政策备忘录是一份非常重要的文件,这份文件不仅重申了投资移民的基本法律要求,而且阐述了美国移民局对于EB-5法律法规和政策的解读。备忘录是一份行业内人士,投资人都必须参考的文件。以下是备忘录的重要信息:

投资移民三要素Three Main Elements of EB-5

1) 投资资金Capital

2) 新企业New Commercial Enterprise

3) 创造就业Job Creation

尊重先前审批结果 Deference to Previous Agency Determination

移民局在各个阶段的审批会尊重先前的审批结果,不会在后面的阶段推翻以前的决定,浪费资源做无用功。比如说,如果移民局对一个项目已经事先批准了I-924或者I-526的申请,那么就认定为该项目的商业计划书 和特定的经济模型已经通过了移民局的审核。只要这个项目的商业计划书没有实质性的变化,那么这个先前的审批决定是不会被推翻的,会被尊重。后面的I-526申请基于这个原则,没有被质疑的理由。如果发生了重大变化或者出现虚假陈述和诈骗的情况下,审核结果不会依赖于之前的批准。这个时候“尊重先前审批结果”的原则就不适用了。

重大商业变化的适用原则Material Change

在真实的商业社会中,新企业为了适应市场环境发生商业计划的变更是一件非常平常的事情。对此,美国移民局的备忘录也对于发生重大变化的情况做出判定。根据投资移民身份阶段的不同,对于区域中心项目或者直接投资项目的影响也不一样。

如果投资人还没有获得临时绿卡Investors Who Have Not Obtained Conditional Permanent Resident Status

如果在I-526审批阶段项目发生重大变化,则投资人的的申请不予批准。除非投资人认为自己仍然符合要求,重新递交I-526申请。如果在原I-526获得批准,登陆美国之前发生重大变化,该变化足以推翻原审批结果的话,投资人也需要重新递交一份申请。

如果投资人已经获得条件绿卡Investors Who Have Obtained Conditional Permanent Resident Status

在该备忘录以前,移民局要求商业计划书和条件去除申请的内容要吻合。如果在I-526阶段递交的就业创造与I-829阶段递交的就业创造方法有重大变化,那么移民局不会批准I-829的申请。新备忘录为了让EB-5法案更加适合现代商业社会的变化,更加灵活,允许这种情况的发生。也就是说,即使就业创造的方法发生重大变化,仍然可以批准申请人的I-829条件去除。也就是说,不管项目发生了何种变化,只要在递交I-829的时候所有解除条件的要求全部达到了,那么该申请就应该被通过。一旦I-526申请通过投资人登陆美国,即使后期发生重大变化移民局也不会要求投资人重新递交I-526申请。但是如果发生这种情况,“尊重先前审批结果”的原则就不再使用了,移民局会严格审查I-829申请。


名词解释:国籍法Immigration and Nationality Act

国籍与移民法案,简称INA,于1952年颁布的国籍法将在此之前的所有关于国籍和移民法规规范,国籍法以法律的形式将国籍和移民问题写入一部法律。至今,国籍法仍然是移民法规的主要法律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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