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国人寿保险“藏钱”的历史?
InvestPro Realty 恒兴地產 Zhong (Kenny) Lin
美国人寿保险为什么能藏钱?
美国人寿保险的“藏钱”历史,就是美国政府、保险公司以及市场这三者之间相互影响、相互竞争、共同进步的历史。
1.TEFRA法案的问世
20世纪80年代初期,万能险产品UL横空出世,凭借“灵活性”支付保费这一巨大进步,革了终身寿险(Whole Life)的命,使后者不再是“铁板一块”。
随后,不少投保人发现,由于相关的法律和税务条例还没有跟上,他们可以在只买极小的身故赔偿面额的同时,往保单里面放大量的钱,然后收益完全免税。
很快,这个好消息就一传十、十传百的传播开来,使得这类本来是用于身故赔偿的人寿保险产品,彻彻底底变成了一个“免税”的投资品。
1982年,这个问题被国会关注,由此通过了TEFRA(Tax Equity and Fiscal Responsibility Acts of 1982)法案,又叫税收公平和财政责任法案。该法案规定,所有可以灵活支付保费的保单,必须是合格的人寿保险,才能享受现金值积累和延税。而验证保单是否合格的标准有两条:
退保价值不能超过净单比保费金额;
身故赔偿金必须体现出和现金值有一定比例关系。
2.1984年的GPT和CVAT
两年后(即1984年)发布的赤字削减法案(Deficit Reduction Act,简称DEFRA)更是明确规定了人寿保险的法定定义。并且DEFRA的适用范围不再局限于具备“灵活性保费“的保单产品,而是扩展到了所有具有现金价值的人寿保险保单。
受该法案的影响,1984年以后在美国签发的人寿保险合同,只有满足以下两项中的一项(或两项),才有被当作人寿保险合同对待的资格:
Guideline Premium Test,简称GPT,包含了Guideline Single Premium(GSP) 和 Guideline Annual Premium(GAP)两项测试 。测试规定,投保人存入的总金额不能超过GSP,或者逐年累计的GAP。换句话说,该测试规定了一张保单里的终身存钱上限。
Cash Value Accumulation Test,简称CVAT。该测试规定,当一份保单累计的现金值太多、保险公司的风险随之增大时,身故赔偿金需要对应上调。
如果一份保单不能满足TEFRA 或 DEFRA 的测试标准,那么这份合约就不被认为是人寿保险保单合约,合同里面的现金值利滚利的收益将会被当作每年的收入,需要纳税。
故事就这么结束了?当然没有。
引入7-Pay测试
当时从人寿保险保单中取钱是基于“先进先出”的原则,即支付的保费先被支取出来,因为这部分保费是用税后的钱交付的,所以取出时是免税的。同理,向保单借贷也是免税的。
于是一些人寿保险公司就开始非常激进地推广能够存入大笔现金的保单,由于该类保单的借贷成本很低,甚至有时候完全没成本,投保人就能够通过从保单里不断“借”的方式拿到收益部分而不用交税。投保人身故后,这份保单把偿还欠款后剩下的部分支付给受益人,整个过程也不产生任何税费。由此可见,这类产品虽然属于合规的人寿保险产品,但却更像是一个低风险的投资品,不可避免的开始了热卖。
然而政府也很快发现又从富人手上收不到税了,国会开始认为之前对保险合同的认定方式不太合适,与其他投资的待遇相比,不仅显得不公平,而且损害了公共税收。
随后政府很快修订推出了US Code 7702 条款,对人寿保险的定义做了更加严格的规定,并引入7-Pay 测试,划分出了一条能放入多少钱的清晰界限。
7-Pay测试用来确认一份合同是不是属于合格的人寿保险保单。7-Pay 规定了每年能放入的保费的最大金额。
以上就是人寿保单藏钱并能免税提取的历史,总结就是,政府为了防止人们通过人寿保险账户进行避税侵害,为了维护自身利益,特别是针对早期一次付清的人寿保险产品下了大力气。但是作为社会或商业机构的人寿金融类保险公司也为政府分担了一部分社会责任,因此政府也让渡一定的利益给人寿金融类保险公司。
而金融保险公司又在市场竞争的压力下不断的推陈出新,走在现有政策和制度前面。
政府、公司以及市场这三者之间的动态平衡环境,孕育创造了理念远远领先于其他国家和地区、极具市场竞争力的美国人寿保险金融产品。
通过专业机构的方案设计,美国市场上不少可以灵活支付保费的人寿保险产品,都能够在不违反7-Pay测试原则的情况下存入大量现金值。更重要的是,即使保费金额已经达到了最大额度,仍然可以按照保费“先进先出”的方式,从保单中大量提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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